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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投毒案开庭再审 二次再审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作者:admin 2018-05-21 我要评论

李锦莲投毒案再次开庭,据悉,5月18日,江西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李锦莲投毒案,最终法院表示,因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将在慎重研究后择日宣判。下面,我...

李锦莲投毒案再次开庭,据悉,5月18日,江西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李锦莲投毒案,最终法院表示,因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将在慎重研究后择日宣判。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李锦莲投毒案吧!

李锦莲投毒案开庭再审 二次再审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5月18日上午9时许,“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开庭。检方认为,综合全案,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此,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据2011年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书,李锦莲因不满同村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怀疑肖某某的叔叔毒死其家牲畜,于是便投放毒糖杀死肖某某的两个儿子李某红、李某林,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维持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时隔7年,68岁的李锦莲迎来最高法指令的第二次再审。他站在被告席上,身穿灰蓝色短袖,蓝色牛仔裤,神态平静。他称右耳已失聪,是刑讯逼供所致。

该案要回溯到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

由于已经进行过两次庭前会议,此次的庭审重点在于,确立客观证据是否能与故意杀人罪构成关联;李锦莲的有罪供述能否被采信;有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持续三个半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在法庭调查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锦莲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易延友就李锦莲是否有充裕的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有罪供述是如何形成的,对李展开具体提问。李锦莲称,李某红、李某林捡到毒糖时,他与儿子还在回家的路上,来不及投放毒糖;他与肖某某在94年已断绝两性关系,且系他主动提出;肖某某与同村其他几个男人也保持两性关系,别人与她也有恩怨。

李锦莲在庭上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他称,他在四天五夜内遭受了被挂在窗子上、不许睡觉、毒打、脚踢等,致使他站不住脚、发高烧。

在侦查阶段,李锦莲共作出11次有罪供述。

李锦莲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指出,在1998年11月19号凌晨4点、8点、上午、晚上共有四份笔录。在11份有罪供述中,最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如:怎么制作毒糖、投放地点、毒杀对象、塑料袋的打结方式。因此,侦查机关疑似进行疲劳审讯和非法拘禁。根据李锦莲的说法,直到被逮捕后,他才签署了《执行监视居住决定书》。

出庭的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李锦莲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公安机关的工作日志也未见李锦莲反映遭受刑讯。李锦莲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但无罪辩解也存在矛盾。此外,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地点确实不合规范,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拘禁。

李锦莲投毒案开庭再审 二次再审检方建议改判无罪

除了李锦莲的有罪供述,庭审对其余原审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包括,李锦莲购买鼠药的店主证言、看到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的村民证言以及对死者的法医鉴定结论等。

据此,李锦莲的辩护律师易延友提出:第一,众多证人证言只是看到李经过了案发现场三叉路口,看到他经过之前,被害人捡糖、吃糖的行为早已结束。第二,个别证明有作案时间的证言系证人与李锦莲有私人恩怨。第三,公安机关分2组对李锦莲7岁的儿子李平进行2天2夜的审问,使其最终改变了证言。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毒死小孩的药与在李家搜出的鼠药具备同一性。

易延友认为,排除了被告人供述和李平证言后,证明李锦莲作案的证据远未达到证明标准,李锦莲的作案过程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核心事实的证据只有矛盾差异大、前后不稳定的证人证言。

另一位辩护律师刘长补充称,本案是否存在基本的需要追诉的刑事犯罪存疑,有大量证据证明,可能是意外误食而非人为投毒。第一,村里有人吃过包装纸一抹一样的桂花奶糖,李锦莲的家中只有白糖;第二,死者的叔叔有利用毒糖毒杀野兽的习惯,不小心遗落路上很正常。

根据出庭检察官发表的意见,她们认为:证人证言提供的信息成立,让李锦莲构成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变大。

但能否构成犯罪事实,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中,她们陈述道:本案没有直接指向李锦莲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原审裁判认定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与原审裁判事实存在一定矛盾;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并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公安人员的办案方式和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综合全案,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由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界面新闻注意到,李锦莲的第一任代理律师、曾任吉安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现年83岁的章一鹏旁听了庭审。回忆起当年的审判细节,章一鹏说,另外一名辩护律师本想以“投毒罪”辩护,但他们最终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事实上,对于此案第二次再审,不少法学界人士对改判无罪抱有期望。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罪成立,应当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得出的结论有唯一性。从一审留有余地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本案定罪证据薄弱。目前,仍有合理的疑点没有排除。

他同时指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其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但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将疑罪从无异化成疑罪从轻,造成许多错案。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朱明勇告诉界面新闻,他曾关注到不少在农村老鼠药毒死人的案件,因为证据无法固定,一些案件改判无罪或撤销。由于“命案必破”的思维定势,案件经过审查起诉移送到法院时,已经认定了嫌疑人,面对有罪供述,法院很难抉择到底是判无罪还是留有余地的判决。

他称,要正确区分该类案件是刑事犯罪还是意外致死。从当年的终审判决来看,可以推断出法官对证据没有形成内心的确信,不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月18日,在法庭上,李锦莲表示,心底既抱有希望,又十分担心,希望江西省高院为其讨回公道,还他清白。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宣布,因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将在慎重研究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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