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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10万以上列入“黑名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2018-12-04 我要评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

欠税10万以上列入“黑名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其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边凤莲表示,“黑名单”案件纳入门槛降低,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被列入“黑名单”。另外“黑名单”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名称方面,将《原办法》名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欠税10万以上列入“黑名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规定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对按《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惩戒措施。具体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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