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三女人强奸16岁少年致其丧失性能力

作者:admin 2018-04-07 我要评论

不满16岁的周晓勇家住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2007年11月24日,周晓勇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晓勇准时赴约,一起吃饭的还有女友张...

不满16岁的周晓勇家住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2007年11月24日,周晓勇接到女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县城一家饭馆一起吃饭。周晓勇准时赴约,一起吃饭的还有女友张某的两个女友——孙某和赵某。仨女子均为30多岁的女人,各自的丈夫非官即商,在县城也都有脸有面。

席间,仨女人趁周晓勇去洗手间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药放在周晓勇的啤酒杯里,待周晓勇回来后,仨女人共邀周晓勇一同干杯,然后,仨女人又轮流向周晓勇敬酒,待药起作用后,女人孙某提议打牌,周晓勇称:“我没带钱。”张某娇滴滴地说:“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人都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人不要你的钱,但你得满足我们…….....”周晓勇只好同意,四人一起找了家麻将馆开始打麻将。由于周晓勇喝了不少酒,又有药的兴奋作用,没打两圈,他就输了不少钱。仨女人趁机向提出周晓勇“那个”要求,并在他身上乱摸,并顺便将周晓勇的衣服脱光。仨女人轮流“作业”,长达两小时之久。因为周晓勇喝酒过多,加上劳累兴奋过度,突然休克,这下可吓坏了三个女人,她们连背带扶,拦上一辆出租车将周晓勇送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抢救脱险,但由此可能丧失性能力。

在周晓勇被抢救期间,周晓勇的父母得知消息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对三个女人进行询问,均对“那个”事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要件之一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不限定违背妇女意志也限定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而刑法没有规定对男童的强奸罪名,所以三个女人的行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这与西方某些国家不同,不管男孩、女孩,只要成年人对其实施了性行为(包括同性恋),均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周晓勇的家长尽管非常气愤,但也无可奈何,只好同意私下调解,双方私了。由于三个女人构不成犯罪,办案民警只能对周晓勇的人身伤害予以调解,赔偿医疗费等一定的损失,据了解,三个女人各向周晓勇赔偿2万元,但周晓勇仍不能勃起,性功能障碍依然存在。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这样的一个新闻,在云南昆明发生了一件“稀罕事”。

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台湾女流氓太凶悍当同伙面强奸欠债人被判刑

横行台湾高雄的张吟霞,号召手下组成强盗集团后,前年底把一名欠债者软禁长达18天,不仅逼对方shouyin,并爬上对方身体强奸对方。暴瘦10公斤的被害人,不堪被性侵害,只好假装加入强盗集团,当黑道女头子的手下。昨天法官将张女判刑3年2月。

据台媒报道,张吟霞(42岁)性情暴烈且犯案手法凶残,不仅曾被通缉,还被警方提报为流氓。张吟霞至少涉及十多起强盗案。

惨遭张吟霞强奸的林姓男子,因得罪张吟霞的朋友,张吟霞将林押到汽车旅馆逼他还钱。 先以胶带捆绑林的双手,还不时殴打、恐吓。某天,张女看完色情片后性欲大起,命林帮她按摩,又当着其他同伙的面,命林躺下后,张吟霞直接坐在林的身上开始上演好戏……

由此可见,女强奸犯现象是越来越多!

可是在我们传统观念里,没有女人强奸犯,这就导致了一些男性在遭受了女性强奸后羞辱而选择默默承受,这也是社会上不容忽视一个现象。

也有人说他小时候被自己的表姐强奸过,但是那个时候对于这种事情难以启齿,只能选择逃避和淡忘。

我只想说,男强奸犯和女强奸犯一样可恶,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给大家科普一下:我国法律关于强奸的定义为: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女强奸犯。但有一种情况仍有女强奸犯,就是帮助他人强奸的情况下形成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男权社会,大众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相比之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事件是比较少的,但并非没有先例。

《华夏时报》曾报道过一名男大学生在诱骗下误入了一个卖淫团伙的巢穴,他被胁迫同卖淫女发生了性行为。此事在他的心里留下了巨大的阴影,几近“崩溃”的他向北京一家健康网站的医生求救。他也曾就此事咨询过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涉嫌非法组织卖淫嫖娼罪,但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而言不适用强奸罪。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有鉴于此我国也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对刑法进行了修订——2015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而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此举利于保护未成年男童的身心健康,但目前而言我国对成年男性遭猥亵侵犯乃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尚无无法适用强奸罪。但这绝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纵容,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

即使在目前的刑法框架下虽然对成年女性奸污成年男性的行为不适用强奸罪,但女性仍有可能成为强奸犯,那就是帮助他人实施对妇女强奸罪行,是可以成为强奸罪共犯的。另外由于我国刑法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所以严格意义上丈夫在妻子生理期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其实也是符合强奸罪的定义的,但鉴于我国的客观国情这类案件一般以家庭暴力量刑,而一般不适用强奸罪。

强奸犯完全可以是女性。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解释,强奸犯的受害人是女性,因为要发生性关系,所以罪犯应该是男性,但,女性还是能够作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现在很多人一说到女性强奸犯就想到女性强奸男性,如果这样的话,按照中国的法律很难定强奸罪的,可以根据其他的情况,选择其他罪名,比如,有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女老师多次与未满14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理论上属于强奸罪范畴,但无法追究强奸罪,最后判处的是猥亵儿童罪。

 

以下两个案例是女性被判强奸罪的案例。

案例一:

中国好岳母,云南省某村村民黄自珍(女)为给18岁的女儿丽丽招上门女婿,竟不顾女儿的强烈反对,多次帮“上门女婿”与丽丽强行“同房”。黄自珍最终被巧家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上门女婿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

 中国好妻子,怀孕的妻子为了满足丈夫的欲望,竟然和丈夫合谋,帮助丈夫强奸了自己的女友。结果,夫妻两人双双进了大牢。日前,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丈夫叶某有期徒刑3年半,而“贤妻”张某因身怀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提到强奸犯,你的脑海里会浮现出什么?双目赤红、面部狰狞的一个,男人?这种刻板印象时常会让我们忽视了一件事——性侵施暴者也可能是女性。

事实上,女性施暴者远比我们想象得要多。美国司法部统计局(BJS)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通过调查发现,男性和女性同样有可能被迫发生性行为。79%的男性受害者表示,曾有女施暴者逼迫他们“进入”她们。(在大多数研究人员看来,这是一种强奸)。

在监狱里,性侵犯更为严峻。对女囚犯来说,最大的威胁不是男狱警,而是其他女囚犯——这些女囚犯的性侵次数是男狱警的三倍多。在青少年教改所,这些少年犯最怕的也不是男性职工,是女性——90%性侵受害者报告曾被女职工性虐待。

那为什么一提到强奸犯,脑子里首先浮现的是一个男性形象?

这源于过时的“性别刻板印象”。女性总是被描绘成“无辜的受害者“形象,这使得我们无法将女性视为复杂的人类,觉得她们也可以行使力量或权力,甚至是误入歧途、变得暴力。而男性不可战胜,不可能受伤害,所以他们总是“作恶者”。这种过于阳刚的理想形象强化了男性的侵略性,并会将性犯罪里的男性受害者称为“失败的男人”。

(左图:一个姑娘家怎么可能强奸你?右图:“男人点!”)

另一个普遍的误解:男人就爱啪啪啪。这时常会让男受害者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就算报案了,别人可能也不会信;就算信了,别人也会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你又没受伤”。

女性的犯罪行为时常被淡化,但不代表不存在。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自我报告曾强奸或强奸未遂的女性中,有48%是18-19岁的青少年女性。在性犯罪中,女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并不比男施暴者少。

同时,研究人员还发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在监狱里,性少数群体,特别是女同性恋和女双性恋,被工作人员性骚扰的可能性是异性恋囚犯的2 - 3倍;有色人种、低收入者及其精神病人也面临着同样的危险。大多女性施暴者过去也曾是性侵受害者。性侵他人的女性可能有着更繁杂的“被性侵史”。

罪犯就是罪犯,不应该打上“性别”的标签。遭遇性侵的人都有权利站出来捍卫自己,严惩罪犯,不论性别。

谢谢邀请!首先回答问题(当然可以),然后解释。

 

性交和:大陆刑法没有规定“奸”的含义,但理论和实务上都只承认“性交合”,相当于“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这样的话女性就不能成立强奸罪正犯了;可是按照上述定义,以女性为主体,可以对两性分别实施“使性器与他人性器肛门口腔结合之行为”,也可以“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认定女性强奸罪正犯,就至少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非要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就是:在中国刑法上,女性完全可以成为强奸罪。

 

女性能不能犯强奸罪,要从强奸罪的实际行为说起。强奸罪的实际行为是“强制性交”。

女性是否能够对“妇女”实施“性交”。

性交(Beischlaf)是指接触或进入他人性器官的、具有性含义的动作。
中国刑法惩罚两种侵犯性自主的犯罪(强奸罪和猥亵罪),二者都是强制的性行为,强奸罪包含的性行为亲密程度更高(性交),而猥亵罪较低(非性交性行为),故前者对被害人性自主的侵犯程度更高。

性器官:之所以性交的亲密程度更高,是因为它包含对性器官的接触。何谓性器官?性行为是能够获得性满足的行为,性器官即用以实施、接受性行为,以获得性满足的身体部位。而事实上人的任何身体部位都可以成为性器官(五官、手足、肢体、头发、皮肤)。
由于强奸罪与猥亵罪的严重性不同,将性器官限定为“核心的”性器官,即人体在性方面最敏感、最容易引发性满足器官,包括(男性)阴茎、(女性)阴道肛门。正因为性交包含对最敏感性器官的接触,所以强奸对性自主的侵犯程度高于猥亵。

性含义

性交应当具有性含义,即客观上能够引发主体或者对象的性满足。
综上,性交是指接触或进入他人性器官的、具有性含义的动作。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性交和:性交合被界定为阴茎进入阴道。

【2】肛交:指阴茎进入肛门。
【3】口交:指用口或舌接触对方的性器官,包括对阴茎、阴道或肛门。
【4】手足交:指用手指、拳、脚趾接触或进入对方的性器官,包括对阴茎、阴道或肛门。
5器物交:即不直接通过人体部位,而是使用器物(性玩具等任何可能的器物)接触或进入对方的阴茎、阴道或肛门。

综上可见,从对象方面看,除性交合以外,其余四种性交可能对任何性别的人实施。从主体方面看,除性交合与肛交以外,其余三种性交皆可能由任何性别的人实施。因此,除男性以外,女性完全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单独(直接)正犯。

综上,依照前述设定:对象无性别限制,性交的含义采最狭义,女性能否借助上述手段对男性实施强奸之实行行为?当然可以,所有方法都可以。

强奸犯可以是女性。

提到强奸罪问题,很多人都觉得强奸是对女性女性实施的才能构成,如果对男性实施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的,那么也就理所当然的以为强奸犯只可能是女性。但是,法律中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单独犯、实施犯还包括共同犯、帮助犯。

首先,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行为人同谋,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它包括如下要件:

1.必须上两个以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一个人犯罪的叫单独犯。

2.两个人必须有合意,也就是两人一起对实施犯罪行为有共同的认识,之前相互共谋过或彼此知道各自实施的是何种行为,否则就不能认为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两人都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两人都想实施犯罪行为,至于追求的犯罪结果不论,比如一人想要实施猥亵妇女的意思控制妇女,另一人想要实施强奸行为而强奸了妇女,尽管两人想要追求的结果不同,但是不影响们共同犯罪的认定。

其次,强奸罪不是单独罪名,可以共同实施。

强奸罪不属于单独犯罪行为,可以由犯罪行为人共同实施。一旦行为人共同同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这里的共同犯罪人完全可以是妇女,比如妇女帮助控制受害人的身体或者帮助犯罪人望风让其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另一人强奸既遂,该妇女就是强奸罪的帮助人,也定强奸罪。所以妇女完全可能是强奸罪的主体。

最后,强奸罪的妇女如何判处刑罚呢?

强奸罪的妇女需要承担多大程度的刑事处罚,要看其在强奸罪中的分量有多大。

1.如果妇女在强奸罪中起主要作用,比如她策划、组织、安排了本次强奸行为,那么即使只是妇女也是强奸罪的主犯,对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时候该妇女将按照强奸罪主加以处罚。

2.如果妇女在强奸罪中只是负责望风、看守妇女等实施的是辅助性行为,那么她就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的处罚远远轻于主犯,是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此时其承担的责任略轻。

3.如果妇女是被逼着一起参与实施强奸行为,且她本人不想伤害他人,但是她无选择权,必须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表明,那么她最经可以免除处罚。

总之,女性也可能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要以为,自己是女性就不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48评论
 
远方诗声 11-15 20:22
225


 

提起qj,突然想起初中时,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

初中二年级时,我有个同桌叫刘云亮,他长得特别帅,成绩非常好,有点像明星吴彦祖,是我们学校公认的校草。

但是他有个特点,就是性格特别内向,很少与人交流,因此我给他起个外号叫闷葫芦,私下我们关系很好。

因为他人长得帅,每个月总能收到许多情书,有的是我们班女生写的,有的是其班女生写的,甚至还有高年级的,他因为胆小不敢告诉老师,也不愿回女生信,总是交给我处理,我再原封不动地还给写情书的女生,但是有的是匿名情书,就只有销毁了。


 

我和闷葫芦是一个村的,每天一起去上学。我永远忘不了那个夏天的早晨,以至于常常做噩梦。

那一天,我和闷葫芦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早自习。行到一半路程时,路边的草丛中突然蹿出六个女子,手里拿着木棒,拦住去路,叫停我们的自行车。

其中,一个黄色杀马特发型的女子,走上前来用棒敲着我的自行车把手,指着闷葫芦说道,谁是刘云亮?

我当时也很害怕,学校风气不好,很多学生与社会青年混混在一起,常常在学校打架闹事。对于这种事,一般都是远远地躲开。我没有作声,看了闷葫芦一眼。

闷葫芦胆子更小,此时已经吓得浑身发抖,战战兢兢地说道:“我就是刘云亮”

另一个红发的女子,脖颈处带有蝴蝶纹身,用力敲着我的行车后座,狠狠地说道:“没你的事,你先走”,我心想我们两个赤手空拳,她们虽然是女生,看着也不像正经人,我还是去学校搬救兵去吧。

于是就对刘云亮使了眼色,推着自行车慢慢走开,耳边传来几声大喊:

“为什么不回复李亚丽给你写的情书,她因此而遭到全班同学的嘲笑,现在休学了”。


 

“我也不喜欢她,为什么要回他”。

啪啪啪,砰砰砰!

貌似棍棒打在身体上的声音。

“***的,长得帅就了不起吗?装清高,今天我们就办了你”

“姐妹们,把他拖到小树林”

随后传来几声惨叫,我知道一定闷葫芦遭到了殴打,这时已经走了20米远,回头望了一眼,几个人围着闷葫芦,连拖带打,把他拉到了小树林了。

时间紧急,我拼命地骑着自行车直到学校,把这件事告诉了班主任,讲述了事情经过。班主任听完,怒发冲冠,急忙找到了保卫处,喊了几个值班老师,向学校外的小树林跑去。

一个小时后,几个老师带着闷葫芦,回来了。

我站在不远处,仔细地看着衣衫不整的闷葫芦,他面色淤青,衣服缺了好几块,裤子也不知道去了哪里,只剩下内裤。

后来才知道,一个高年级的女混混勾结社会女青年,把闷葫芦办了(lj)。但是由于都是未成年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派出所按照平普通打架处理,赔钱了事。

半个月后,闷葫芦受不了同学们的嘲笑,得了抑郁症,几次自杀未遂。学校担心出人命,就劝说他的父母让他换个环境。一个月后,他转学了,去了另外一座城市,从此再也没有见过他。

每当想起这件事,总有一种莫名的自责,如果当时我不离开而是和闷葫芦一起作战,也许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危险流量

    危险流量

  • 深海诱惑

    深海诱惑

  • 脱欧前夕,BBC的鬼节目

    脱欧前夕,BBC的鬼节目

  • 三孩生育政策发布;广州即日起暂停新冠

    三孩生育政策发布;广州即日起暂停新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