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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平反冤案之路

作者:admin 2017-05-13 我要评论

年度法治人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在依法治国精神指导下,该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在其促进下,中国近年来在冤假错...

年度法治人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在“依法治国”精神指导下,该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反。在其促进下,中国近年来在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方面屡有建树。在纠错的同时,该庭还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中国司法进步做出了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刘震

最高院平反冤案之路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2016年12月2日上午,设在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的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话音刚落,站在申诉人席边的聂母张焕枝抑制不住个人情绪,跌回座位,泪流满面。为了这个结果,这位年过七旬的老人等了21年。

张焕枝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最终判决,她很满意。“我给最高法院点个赞。”

聂树斌案再审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告诉张焕枝,收到再审判决书后,可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如有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除聂树斌案外,近几年,还有多起沉冤多年的案件被平反:呼格吉勒图案、张高平叔侄案、于英生案、钱仁风案、陈满案等。《中国新闻周刊》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下简称“审监庭”)了解到,自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或监督指导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共计34起,涉及54人。

“已经纠正的33起案件均涉及命案。这54人中,有个别人的个别轻罪还保留,但是原判认定的杀人、抢劫罪名都纠正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夏道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时间服从质量”

12月6日晚9时许,《中国新闻周刊》在最高人民法院采访结束时,该院办公大楼依旧灯火通明,大楼LED显示屏上滚动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格外醒目。

因聂树斌案被纠正,建议对该案提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备受关注。

最高法院官网显示,该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审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该执行死刑案件;核准再审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办理或指导审理有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当时的承办部门即是审监庭。一个月后,最高法院依据立审分离原则,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和罗智勇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最高法院审监庭对2013年至今被纠错的3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都进行了跟踪指导。

夏道虎称,每一级法院均依法独立办案。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疑似冤错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支持。“最高法院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纠错,督促他们依法办案。当地方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等实际困难,我们也会结合具体问题给予具体指导。”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在33起冤假错案中,被告人从错误羁押到纠错,时间跨度普遍较长,不少案件在15年以上,比如内蒙古呼格案18年、安徽于英生案17年,聂树斌案更是长达21年。

为什么这些案件的纠错需要这么长时间?

夏道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属于历史疑案,一方面发现和纠错机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案情错综复杂,疑点重重,问题的发现、查实和纠错确实也有一个过程。

他说,尤其是有的申诉案件,案发久远、时过境迁,有的证人已不知所踪或者很难联系,复查和再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他以聂树斌案为例说,原判生效整整10年后,因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真凶”,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才使问题暴露出来。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事实证据疑点多,查清每个疑点都很费周折。有些疑点问题已经失去了查清客观真相的条件,只能从现有在案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

2014年底,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显著加快了聂案复查的进程。但因复查工作的客观需要,山东高院先后4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说,他们仅审阅原审和复查卷宗就达100多卷,之后多次约谈和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依法保障代理律师阅卷、调查取证、发表意见等履职权利。到案发地作了大量实地察看、调查核实工作,找了多名重要证人和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就有关技术问题听取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咨询意见,就有关法律程序问题听取著名法学专家意见,还多次听取最高检察院的检察意见。

“复查和再审的时间虽然长了一点,但做到了时间服从质量,确保了再审判决的客观公正。”夏道虎说。

“现实版的肖申克”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至今,包括聂树斌案在内的多起冤假错案被纠正的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1995年进入审判程序,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并未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改判,实际上是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宣告无罪的,再审判决书也未明确提到疑罪从无原则。

“但这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体现了这个精神。”陈光中说。

夏道虎称,这33起案件的案情往往曲折离奇。

他以安徽于英生故意杀人申诉案为例说,该案由最高法院交办到安徽高院再审。该案也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纠正的,纠正之后3个月抓到了真凶。但在被纠错改判时,确实 “既无死者归来,也无真凶落网”。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女子韩某在家中遇害。警方认定其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于英生为嫌疑人。其于当年12月22日被批捕,后被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于英生及其家人不服判决,长期申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如案发现场有外来指纹、被害人体内遗留他人分泌物的DNA鉴定等。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同年8月13日,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同年11月27日,该案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武钦元作案时,身份为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

这起 “既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出现”而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例,被外界称为“现实版的肖申克”。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谭天星(左)为影响中国2016年度法治人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颁奖,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代表领奖。

制度环境

包括设立巡回法庭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被认为为近几年冤假错案的平反提供了制度条件。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同年1月31日,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挂牌,巡回区为辽、吉、黑三省。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

王磊曾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的一名法官。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巡回法庭异地审查,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也更好地履行了最高法院对全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是本案(聂树斌案)得到公正裁判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洪宪指出,在聂树斌案件中,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山东高院复查期间举行复查听证会,都是新的探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最高法院对聂案做出提审决定,这一做法尚无先例。在司法实践中,“提审”虽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令再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令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

易延友说,最高法院完全可以指令山东省高院或是其他高院进行再审,此次对聂案作出提审决定,力度足够大。“前有最高检抗诉陈满案,后有最高法院提审聂树斌案,均创下了司法先例。”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最高法院审监庭现有办案法官30余人,该庭以前每年的办案量很少超过500件,但是2014年超过了700件,2015年超过了800件,2016年全年可能突破1000件。

多位受访者称,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被纠正,与中共十八大后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密不可分。

2013年5月,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他在文中直言,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在这篇文章中,沈德咏表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中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指出,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同年7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案宣判,5人在服刑18年后被当庭宣告无罪;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和公安部也相继发布了贯彻落实中政委文件、防范和追究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法官要对错案终身负责,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称,这些规定对于避免和减少错案,有效解决错案追究难和司法追责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夏道虎称,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在一些案件中落实不到位,往往演变成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制约,导致一些案件侦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到了审判环节庭审又流于形式,就容易酿成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发挥庭审中心作用,规范法庭庭审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促使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得考虑搜集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经得起检验,进而倒逼侦查、审查起诉环节更新执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夏道虎说,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多位受访者称,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越健全,法官审理案件的心理压力就越小。

王磊称,自己做法官时,对着长长的死刑判决书,念得多了也就麻木了,但每次读到最终的“死刑”二字时,仍会心头一震。而对面站着的那个被宣判者,即便是早已笃定难逃一死,听到这两个字时,内心所有的强硬依然会瞬间坍塌。

“死刑案件法官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生死存亡就在法官的一念之间,承受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压力是难以言说的。”

沈德咏称,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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